原告刘**诉被告方**、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方**、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魏**继续履行方**与刘**2013年5月27日签订《租房协议》;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7日方**与刘**签订《租房协议》,方**将其自有房屋(位于田家庵区金色大地**座**室**室包括407、408)出租给刘**作为办公室使用,租期10年,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3万元。协议签订后,由于方**急用钱,就与刘**协商租金一次性付清,可以优惠2万元,即1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只付款28万元即可。刘**表示同意,随即付款。之后原告进行装修...(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