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进行认定。现认定如下事实:
****年**月15日,原告腾捷公司,被告汉唐国际公司、舜天汉唐公司,第三人矾山公司签订《铁精粉包销协议》,约定原告用第三人原矿加工成的铁精粉交由被告汉唐国际公司、舜天汉唐公司包销,被告汉唐国际公司、舜天汉唐公司预付2000万元货款给原告,合同期限为****年**月至****年**月,第三人为原告本协议项下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年**月14日,被告陆*与原告员工王宗华达成《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与王宗华协商在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终止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庐江**公司承包及补充协议,江苏舜***限公司铁精粉包销协议全部手续办完后,带其解决以下5个,债务人...(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