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杨*赔偿原告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8395.60元(62395.60元-2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本文书还有1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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