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誉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已到期未支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年**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本案涉案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21日,双方签订了《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包含主要条款、通用...(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