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云,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鼎誉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已到期未支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年**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本案涉案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2017**********007398的《鼎誉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包含主要条款、通用条款、...(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