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年**月20日,借款人(甲方)陈*与出借人(乙方)林*签订cdfgs2017-02-20-007号《借款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9100元,月利率0.88%,期限6个月;乙方委托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甲方付款,甲方收款账户为本人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8094),先息后本还款,甲方授权乙方扣收还款,甲方还款支付至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广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尾号0182);甲方逾期归还借款及利息,乙方按未还本金的1%/天收取逾期违约金,甲方违约除清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实际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以自有的速腾2015款速腾1.6l自动舒适型,型号×××××、牌号川f×××××、发动机号×××××汽车为抵押物。
****年**月21日,陈*就上述汽车为林*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陈*上述银行账户付款89100元...(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