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权县***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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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豫1421民初*号审理程序:一审审结日期:2019-09 【案例概要】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年**月19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对民权县天祥花园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向原告缴纳物业费。该协议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85元每月每平方米,被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5.58平方米,故****年**月1日至****年**月30日...(本文书还有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