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山**(以下简称胸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肖荟、被告胸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自费药七万元。事实与理由:患者肖某根2014年3月11日肺ct显示肺结核,于3月13日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人员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原告对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介绍有异议。医务人员根据自身诊疗水平,在无能力治疗的情况下应告知家属转至专科医院,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患者气管切开,感染重度肺炎,医务人员使用所谓的对病情有效的自费药,前后花费七万多元,但患者病情并未好转,越来越差。...(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