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辩称,****年**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借款实际到账金额为65000元,按照约定每月偿还2780元,但实际每月扣除3940元,连续偿还了8个月,截止****年**月21日已经偿还31520元。因此,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实际借款金额为65000元,已经偿还了31520元,在扣除利息的情况下,尚欠本金37167元。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予认可,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每月多扣款,违约在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29日,被告张**作为借款方(甲方)与出借人杨舜(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nsnjksn-2017112901),约定借款金额为72600元,借款月利率0.87%,借款期限24个月(从****年**月29日至****年**月28日);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即合同生效后,按月等额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其他各项费用;该笔借款首期还款额为***.62元,以后每期支付...(本文书还有2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