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誉公司)与被告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鼎誉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8252.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已到期未支付租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本案涉案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12**********15的《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包含主要条款、通用条款、汽车抵押合同...(本文书还有4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