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高**及原审第三人王**、栗刚、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栗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王**经合法伟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依法驳回被上诉人高**的一审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高**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王**名下的登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实际应归被上诉人高**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高**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登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离婚事实发生在2007年4月27日,本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获得时间为2007年11月29日**房屋物权登记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土地及房屋确权时间均为被上诉人高**和王**的婚外时间、登记性质均为王**个人所有,一审的认定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另外一审认定高**实际占有、使用讼争房屋没有具体证据,高**没有在讼争房屋居住,出租人称他一直认为高**、王**为夫妻,况且房屋的证件在王**手中持有,王**连续用房产对外担保抵押贷款。2、一审不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反而适用《婚姻...(本文书还有6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