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南市中*********(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告淮南市金*******(以下简称:金安公司)、陈*、张**、陈*、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金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陈*、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淮南市金*******偿还5651181.98元;2、判决被告陈*、张**、陈*、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决被告淮南市金*******支付:担保费10万元;4、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6日,淮南市金*******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以下简称:徽行龙湖支行)申请贷款,用公司名下的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及原告...(本文书还有3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