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年**月6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年**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自****年**月1日至****年**月31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1日续签自****年**月1日至****年**月31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自****年**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年**月31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被告支付原告***.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9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3172元、签约补偿金5000元、再就业培训补偿金1000元。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原告明示同意对一切历史的或未尽的加班、休假等事宜或争议没有任何主张或请求。同日,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年**月24日,大连市普兰店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原告核定失业登记,核定期限自****年**...(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