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22时,原告叶**驾驶“豫a******”小型轿车顺s329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郸城县汲冢镇史庄西预制板厂门口东,因躲避公路上的土堆,撞在公路北侧的树上,致使原告叶**被甩出车外严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叶**受伤后被送往郸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29353.12元。原告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险(司)等,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叶**的伤情经周*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3月6日作出周*目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其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右胫腓骨远端裸关节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并裸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目前评定为伤残九级。原告叶**的“豫a******”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经周*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周*车损估字(2015)07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是:79800元。
以上事实,有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郸公交认字(201...(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