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333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9。
负责人:陈大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慧芳,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占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占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慧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占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占西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0827.58元、截止◑◑◑◑年◑◑月3日的手续费1309.1元、违约金993.5元,并支付从◑◑◑◑年◑◑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40827.5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手续费和违约金;2、要求陈占西承担民生信用卡中心因本案支出的前期律师费3500元及风险代理费。事实与理由:◑◑◑◑年◑◑月25日,陈占西向民生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填写了《民生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双方签订了《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附《民生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持卡人所有消费交易免收利息,但须自记账日起依照刷卡消费手续费率以每日日终消费透支本金余额按日计收手续费,手续费以账单周期统一计收,刷卡消费的分期手续费费率为日0.042%,预借现金的分期手续费费率为日0.05%;预借现金免收利息,持卡人须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自记账日起依照预借现金手续费率以每日终取现透支本金余额按日计算;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限部分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时,除应支付相应手续费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年费、手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人民币10元;民生信用卡中心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民生信用卡中心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民生信用卡中心于◑◑◑◑年◑◑月15日在民生银行官方……(本文书还有34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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