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诉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决两被告返还借款16万元,支付利息2.56万元(并要求利息计算到实际还清本金时止),合计17.6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是朋友关系,被告的儿子杨*春在原告训练的足球队任职过教练,双方关系较好。2017年12月3日,被告声称其家里刚购买皖d×××××奇瑞出租车,现又准备在田家庵区做生意,经营一家“山东黄花牛肉面”餐饮店,需要用钱,向原告借钱16万...(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