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初◑号
原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住:◑◑◑**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标,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伟,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光辉互◑◑◑◑◑股份有限公司,住:◑◑◑**v>
法定代表人:刘云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公司)与被告南京光辉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孙◑◑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赵瑞琪辅助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于◑◑◑◑年◑◑月1日进行了庭前会议、于◑◑◑◑年◑◑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行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标、蔡宏伟,被告孙◑◑、被告光辉公司、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行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73756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公证费合计33000元;4.判令两被告共同在《中国教育报》《江苏法制报》和《中国计算机报》显著位置刊登书面声明,消除影响;5.判决两被告向原告移交所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档资料,并永久删除不得保存;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技术研发、艺术素养测评等美术和音乐测评系统的项目研发,2015年至今自主研发了“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行知艺+”系统软件(苹果版)、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等多个关于美术、音乐学习的测评软件和系统,得到了众多教育局、教育机构及学生家长的认可。◑◑◑◑年◑◑月20日,孙◑◑入职原告公司,主要从事上述系统的研发编程工作。◑◑◑◑年◑◑月,原告进行公司工作岗位调整,孙◑◑因对调整后的职位不满而离职。离职前后,孙◑◑未根据公司规定及时向原告移交在研项目的程序代码及所有相关资料。后原告获知孙◑◑入职光辉公司,不久光辉公司即申请了一系列和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同的软件。原告对光辉公司的多款软件与原告的软件进行了相应对比,发现被告的“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和学生端与原告的“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在界面、布局、试题等方面完全形同。光辉公司利用被诉侵权软件在多地教育局投标、中标,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本文书还有89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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