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住:◑◑◑房。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有限公司,住:◑◑◑1层101。
法定代表人:袁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男,该公司员工。
◑◑◑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岛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万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年◑◑月27日,上诉人喜来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被上诉人环宇万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来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智慧树家长端”“智慧树教师端”“智慧树园长端”“智慧树园丁版”app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与上诉人被核准的1735575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案涉商标”)在商品类别上构成相同或近似。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在app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是,对于app性质的认定上存在错误。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文档。而app是application的缩写,意指应用程序,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第二,计算机软件的特征是,其内部由代码和功能模块构成。外部表现为用户界面;用户通过下载和安装,可以调用这些代码和模块,在用户端一侧进行信息交互处理,及执行代码化指令序列。对照来看,被上诉人的四款app实际上也是由各种代码与功能模块组成的集合,开发者完成开发后上传于应用商店,用户通过应用商店下载和安装,能够运行app呈现用户界面,用户可以在界面上操作,而app执行相应指令,完成信息交互。涉案app符合上述的特征,在性质上当然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三,按照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手机上安装的app当然属于计算机软件。法院的判决应当合理参照社会常识,让社会生活的一般人能够认同,有利于实现情理法的交融。综上,上诉人认为,涉案app应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环宇万维公司辩称:不同意喜来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
喜来岛公司向一审……(本文书还有58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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