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插画师,住:◑◑◑。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插画师,住:◑◑◑。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义乌市双◑◑◑◑◑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健。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侯◑◑、王◑◑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双◑◑◑◑◑有限公司(简称义乌市双桑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京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并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被上诉人在京东网显著位置、侵权商家店铺首页首屏显著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二、被上诉人赔偿二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低。与同期判决判赔数额差距较大,并且未考虑作者知名度、作品艺术性、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并且合理支出数额也过低;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并未进行答辩。
一审被告陈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二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义乌市双桑公司与京东公司停止侵权,在京东网页显著位置、侵权商家店铺首页首屏显著位置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义乌市双桑公司赔偿侯◑◑、王◑◑经济损失80000元(每张图片20000元,共4张图片)、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85500元。诉讼中,侯◑◑、王◑◑当庭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侯◑◑、王◑◑是夫妇插画家、绘本家,笔名画儿晴天,为河北省动漫协会常务理事,石家庄版权协会常务理事,是中国邮政二十套国家版鼠年、牛年贺年明信片和二枚国版明信片邮资图插画设计者之一。义乌市双桑公司未经侯◑◑、王◑◑许可使用了侯◑◑、王◑◑的美术作……(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登录
隐藏信息: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点击此处
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 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汇法作为原文转载方, 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客服邮箱:kefu@lawxp.com)。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