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世博◑◑◑◑◑有限公司,住:◑◑◑206室。
法定代表人:洪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男,北京世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术有限公司,住:◑◑◑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世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一审被告北京微梦◑◑◑◑◑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世博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博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在微博上使用的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用时间较短,且未置顶使用,转发量、评论量、点赞人数均为零,且很快删除了相关图片,同时上诉人并不能找到该图片的作者,无法取得其授权,故上诉人没有侵权被上诉人权利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微博置顶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显然不当。2.涉案微博存在时间短、浏览量、点赞量及影响力极小,上诉人并无获利,且朱◑◑并未提交其受到的经济损失及上诉人获利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过高,应予调整。3.被上诉人未提供律师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且公证行为还针对其他案外内容,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合理支出费用不当,应予改判。
朱◑◑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院正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世博威公司、微梦公司在侵权微博首页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2.判令世博威公司赔偿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5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朱◑◑主张其在×××s://500px.me/个人主页上发表了漫画图片“漫画:珠海抢注‘幸福之城’商标其他城市将不可……”(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一),图片左侧为一个楼房,手里捧着一个爱心,爱心上有“幸福之城”的……(本文书还有44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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