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魄世纪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双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煜,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龙魄世纪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刘◑◑,龙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煜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龙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龙魄公司官网域名书写有误,应为“http://www.lpcentury.com.cn/”。龙魄公司申请“lpcentury”等系列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因此龙魄公司使用“”图文商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志)存在权利冲突,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龙魄公司在先使用被诉侵权标志的范围应限于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等《类似◑◑◑分表)第37类服务,而龙魄公司在官网使用和宣传被诉侵权标志的行为已经超出该范围,侵害了刘◑◑对第19618824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被诉侵权标志并非龙魄公司的企业名称,即使认定为龙魄公司的企业名称,龙魄公司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依然属于侵权行为。刘◑◑系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人,不是所有权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商标独占使用权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合理保护。
龙魄公司辩称,龙魄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志的时间以及注册lpcentury.com.cn域名的时间均早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龙魄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志已经十多年,虽然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但该行政程序与本案诉讼程序无关;并且刘◑◑主张的龙魄公司被驳回申请的商标并非本案被诉侵权标志,且与之冲突的权利商标并非涉案商标,与刘◑◑不具有利害关系。被诉侵权标志系龙魄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并持续使用,不存在主观恶意,反之刘◑◑◑◑◑◑年◑◑月4日才从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域名等不诚信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刘◑◑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魄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判令龙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364元及合理支出1636元,以上合计2万元。事……(本文书还有61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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