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奥◑◑◑◑◑有限公司,住:◑◑◑a805室。
法定代表人:罗晓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丽,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乐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动漫大厦b2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
上诉人上海奥◑◑◑◑◑有限公司(简称奥飞数娱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乐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乐视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天津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北京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奥飞数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郭倩丽,乐视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飞数娱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由乐视天津公司和乐视北京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围绕奥飞数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接受各方证据、要求被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并且业已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以及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股东举证责任倒置、被上诉人应当就其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转而以“至于西藏乐视公司等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与本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在西藏乐视公司等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各自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情况下,是否存在人格混同需要进行专项审计,不属于本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审查范围”为由,进而作出一审判决第三项的判决,显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依法审理,并据实改判支持上诉人之合理诉求。二、被上诉人西藏乐视公司、乐视天津公司、乐视北京公司分别提交存在重大瑕疵和问题的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合计6份),不仅不能完整、……(本文书还有94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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