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归还借款3000元,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法律咨询费、利息损失合计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普通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10月6日在微信上向原告提出借款叁仟元用于个人开支,原告当即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答应当晚就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理睬,后通过微信表示不还款。被告有经济能力偿还债务,拒不还债。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