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标题:徐◑◑与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青屏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案
- 案由:行政案件 >> 行政主体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房屋拆迁管理
行政案件 >> 行政主体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审理机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豫01行初◑号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20-05-22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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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平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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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1行初◑号
原告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冠军,男,新密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1018××××××××760。
法定代表人李亚南,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豪,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限公司,,住:◑◑◑西段南侧兴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37278x7。
法定代表人魏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中锋,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因要◑◑◑◑◑◑◑社区居委会),第三人河南省◑◑◑◑◑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东公司)履行拆迁协议纠纷一案,于◑◑◑◑年◑◑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云丽、李星,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云蓓蕾、韩冠军,被告长乐路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志豪,第三人昊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中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原告交付面积113平方米的房屋六套、车位两个、门市房44平方米;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过渡费7200元(暂计算至◑◑◑◑年◑◑月31日,按照800元∕月主张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安置房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新密市xx办事处xx路社区的居民,为配合被告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于◑◑◑◑年◑◑月7日与被告签订《长乐路社区居委会五组、六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被告家共计四人,应得安置房六套,每套面积113平方米,车位两个,沿街门面房深度不低于11平方米,人均不低于1米,过渡费按每人每月160元一直发发放到实际交付安置房日期止同时约定原告在长乐路社区内的所有老宅、责任田、沟荒地、林地均由被告统一收回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家房产被拆除,土地被收回◑◑◑◑年◑◑月被告开始启动交付安置房工作,但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年◑◑月16日被告以原告次子徐x庆非亲生为由,仅同……(本文书还有71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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