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与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标签】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号审理程序:一审审结日期:2015-08 【案例概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年**月9日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五***限公司及东莞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原告潘**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泰安南路98号705房、及第三人王少芬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4栋1001房、32号2栋3单元1602房予以查封。现原告潘**以与被告河南五***限公司、东莞东***限公司、云浮泓***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潘**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