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转账记录;
2、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
被告王*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诉请的13万元不是借款,该笔款项是被告通过王**账户收入的项目服务费,这笔钱本来就是被告的项目资金,本应给付被告,故此双方之间不是借贷法律关系。
被告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情况说明1份,证明新诺公司转账至王**账户的322200元是被告的项目服务费;2、岗位外包服务协议1份,证明新诺公司和王*合作的岗位外包项目协议书,以新诺公司名义与甲方天津津航技术物理研究所签署;3、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年**月24日...(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