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304民初◑号
原告: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杨◑◑诉被告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峰,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40000元整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年◑◑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为◑◑◑火花街道办金三角,住:◑◑◑面,清理共计63900元,下欠40000元整,国庆前付清所有款项。”然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严重损害原告权益。
被告罗◑◑辩称,2……(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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