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该聊天记录的双方主体无法确认。
3、票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但王*的签名是真实的,对陈丽华的签名无法核实,且汇票产生的时间发生在案涉的加工关系之前,与本案无关。
4、网上电子回单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出库单真实性也无法核实,且出库单上的签名为孙建荣,说明交易发生在吉佳尔公司与原告之间。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证明的主体上海畅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5、销货单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销货单和汇票上签名的人员均是由罗振霞雇佣的厂长孙建荣和会计陈丽华所签,与伊根公司无关。
被告王*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伊根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并表示其与罗振霞是母子关系,其一直在母亲的吉佳尔公司上班,伊根公司并没有实际运营。陈丽华和孙建荣是其母亲请的会计和厂长。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自己签名并备注苏州伊根的原因是当时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票的,实际伊根公司不做加工。
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罗振霞质证意见与被告伊根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并表示陈丽华和孙建荣是自己请的工人,时间分别在2016年和2...(本文书还有3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