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1民初◑号
原告:武汉剑◑◑◑◑◑有限公司,住:◑◑◑**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厂房栋****。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方栋,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法正◑◑◑◑◑有限公司,住:◑◑◑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div>
法定代表人:郭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龙昊安◑◑◑◑◑科技有限公司,住:◑◑◑**914iv>
法定代表人:赵秀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通公司)与被告武汉法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正通公司)、丁◑◑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丁◑◑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后,被告丁◑◑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又撤回管辖异议上诉,该院终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剑通公司申请追加北京龙昊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安华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剑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媛,被告法正通公司、丁◑◑,第三人龙昊安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李昀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剑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wpls行李箱无线信号测量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2、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注销案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3、判令被告法正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万元,被告丁◑◑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庭审中,剑通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指确认原告系wpls行李箱无线信号测量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的独立著作权人。事实理由:原告系一家主营计算机硬件及应用软件、通信产品、移动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被告丁◑◑是原告的股东和销售代理商,是法正通公司的实际控……(本文书还有55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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