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冠城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黄山冠城公司关于黄山北海公馆项目4#—14#楼项目决算审核报告。证据二、****年**月22日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北海公馆4#、5#楼项目监理部、长江公司、冠城置业出具的4#—5#楼基础土方回填情况说明。
各当事人除以上提交的证据,陈*、巢湖长江建设公司、黄山冠城公司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年**月15日陈*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土方承包协议》;2.****年**月26日会议纪要;3.****年**月17日,有黄山区住建委、黄山区甘棠镇,黄山冠城公司、巢湖长江建设公司、陈*签字或盖章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9.17纪要”)。
各方当事人对他方提交的身份信息、企业信息、****年**月30日陈*出具的收条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对北海公馆4#—5#楼、6#—14#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年**月26日会议纪要、“9.17纪要”、(2019)皖1003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本文书还有3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