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检察院。
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同,住:◑◑◑。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年◑◑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长沙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永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同,住:◑◑◑。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年◑◑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长沙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富、刘永长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本院于◑◑◑◑年◑◑月9日受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于同月15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年◑◑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均指派检察员曾欢、助理检察员江仙陵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永富、刘永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永富、刘永长携带事先共同商议、网上购买的背包式电鱼机,一◑◑◑××街道××段湘江河水域岸边,由刘永富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渔网兜在湘江内电鱼,刘永长负责用塑料桶装刘永富捕捞的鱼,二人随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称量,刘永富、刘永长采取电捕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0.7千克。
被告人刘永富、刘永长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富、刘永长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中,被告人刘永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永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永富、刘永长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永富、刘永长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永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永长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电鱼机1个,应当……(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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