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标题:李培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案
- 案由:刑事案件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审理机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湘0112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20-10-23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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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袁利平;程曼;杨凝周;胡丹;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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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12刑初◑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检察院。
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培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同,住:◑◑◑。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年◑◑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长沙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本院于◑◑◑◑年◑◑月23日受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于同月27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均指派检察员李丹、助理检察员杨贱娣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培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街道××村××组烂排港湘江河里投放了2个地笼网进行非法捕鱼,同年7月13日早晨捕获了大约0.25千克鱼,同年7月14日早晨又捕获了0.31千克鱼,这次捕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李培元用来捕鱼的地笼网每个20米,主要网格是长方形的,大小为0.4米乘0.3米。经长沙市◑◑◑村局认定,李培元用这种地笼网在湘江河里捕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禁用渔具的捕捞方法。
被告人李培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培元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培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培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培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培元的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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