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荣,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哲,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黄◑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哲、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立即归还借款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60元(利息从◑◑◑◑年◑◑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现暂算至◑◑◑◑年◑◑月16日);2.被告赵◑◑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月16日,被告赵◑◑向原告黄◑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7000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期自◑◑◑◑年◑◑月16日至◑◑◑◑年◑◑月30日;如逾期归还,利息为月利2分,从借款之日计算;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本息,同意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如发生纠纷,借款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已依约享被告交付案涉借款……(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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