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学教师,住:◑◑◑。
被告: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住:◑◑◑。
原告梁◑◑与石◑◑、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年◑◑月16日至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请求本息合计暂计158000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担保人胡朝辉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向被告交付,并由被告和担保人出具书面欠据一份,承诺借款期限1年,但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000元利息,就其余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解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辩称,借钱是事实,但不是我用的,是石◑◑用的,用于工程,是通过我的校长借的,借了十万元。
被告石◑◑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借条、朱◑◑的通话录音、通过微信朱◑◑转给我的1000元。这个钱应该由朱◑◑所偿还。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当时都是通过我的关系借的钱,都……(本文书还有1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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