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常市硕◑◑◑◑◑有限公司,住:◑◑◑六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ma18x8r188。
法定代表人:李健。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禾农业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购物损失880元并按十倍支付赔偿金88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该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硕禾农业公司未答辩。
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硕禾农业公司赔偿购物损失880元并按十倍支付赔偿金8800元;2、诉讼费由硕禾农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27日,周◑◑向硕禾农业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小冬米店购买了价值880元的五常稻花香2号大米。同日,硕禾农业公司为周◑◑开具了购物发票。◑◑◑◑年◑◑月2日,周◑◑收到硕禾农业公司通过物流配送过来的案涉大米。该大米外包装上有如下标注--产品名称:大米;配料:稻谷;生产日期:20……(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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