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1983年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顺,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限公司,住:◑◑◑安华发展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瑶,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安◑◑◑◑◑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益金安(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良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庆亮。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集团)、四川省安◑◑◑◑◑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诚公司)、华益金安(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安华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安华集团、安诚公司、华益公司、安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发生在所有犯罪嫌疑人被控制之后。2.本案中,安华集团、安诚公司、华益公司、安华公司的员工以及全程参与本案的人都不是犯罪嫌疑人。二、假使本案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看守所里进行非法集资。三、假使本案涉嫌犯……(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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