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男,畲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朝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贾◑,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胡◑◑,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赵◑◑,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王◑,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何◑◑,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妍娜,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诉被告陈◑、贾◑、胡◑◑、赵◑◑、王◑、何◑◑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朝祥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六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6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年◑◑月30日,原告与杭州编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编淘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经营编淘公司产品,编淘公司为原告提供物流服务、店铺装修、开业指导、宣传服务,合同期限自◑◑◑◑年◑◑月30日至◑◑◑◑年◑◑月29日,原告需缴纳加盟费16000元;编淘公司承诺自合同签订起,合作满2年后,如未达到编淘公司指定的销量,编淘公司退还原告缴纳的加盟费,并承诺自签约之日起次年起保证原告每年利润达到40000元,如未达到,由编淘公司补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加盟费,但编淘公司除前期提供一些咨询服务外,未提供其他服务。现编淘公司已注销,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给予解除。六被告作为编淘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明知编淘……(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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