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屯。
法定代表人:包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成,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岗,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国◑◑◑◑◑有限公司,住:◑◑◑国税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郝大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翠萍,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国◑◑◑◑◑有限公司职员,住:◑◑◑。
原告胡◑◑与被告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屯煤电◑◑◑国资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于◑◑◑◑年◑◑月15日产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322民初◑◑◑。◑◑◑◑年◑◑月1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民辖7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年◑◑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黄志宏,被告大屯煤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成、王云岗,被告沛县国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厉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屯煤◑◑◑民事判◑◑◑荣信公司)对胡◑◑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大屯煤电公司和沛县国资公司系沛县荣信公司的股东。◑◑◑◑年◑◑月14日,胡◑◑因与沛县荣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28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22民初◑◑◑判决,判令沛县荣信公司向胡◑◑支付工程款430万元及利息(以4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年◑◑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9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沛县荣信公司负担。后因沛县荣信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胡◑◑向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法院未执行到任何财产,遂于◑◑◑◑年◑◑月29日作出执行终结裁定。沛县荣信公司于◑◑◑◑年◑◑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大屯煤电公司和沛县国资公司作为沛县荣信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因大屯煤电公司和沛县国资公司怠于履行清算……(本文书还有41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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