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住:◑◑◑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年◑◑月被湖南省益阳市,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食毒品于◑◑◑◑年◑◑月14日被,住:◑◑◑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本案于◑◑◑◑年◑◑月14日被,住:◑◑◑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住:◑◑◑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劲松,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徐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年◑◑月,被告人郭某多次容留郭某林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0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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