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光,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年◑◑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徐劲松,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光犯聚众斗殴罪,于◑◑◑◑年◑◑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光及其辩护人徐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年◑◑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光一方人员持刀与成某、梁某(两人不起诉)、陈某长(已判刑)◑◑◑某ktv门口发生打斗,双方参与打斗的人员有被告人戴某光、陈某长、夏某兵、夏某平(两人已判刑……(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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