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巴玛◑◑◑◑◑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长煌。
被告:金华◑◑◑◑◑限公司,住:◑◑◑****div>
法定代表人:施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贾◑与被告巴玛◑◑◑◑◑限公司、金华◑◑◑◑◑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
贾◑诉称,◑◑◑◑年◑◑月11日在巴玛◑◑◑◑◑限公司处购买金华◑◑◑◑◑限公司的产品“巴玛黑蹄发酵火腿切片(48)(发酵肉制品)”,订单号837848◑◑◑◑◑433420单价860元,数量2个,优惠30元,总金额1690元。指定提货◑◑◑亳州路街道南国花园南门口中国移动(菜鸟驿站)。食用后口感较油腻,经江苏衡谱分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脂肪含量42.2g……(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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