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标题:刘◑◑与西安快展◑◑◑◑◑材有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机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陕民申◑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结日期:2020-04-21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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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王小平;李勇杰;滕欣燕;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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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段**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快展◑◑◑◑◑材有限公司。,住:◑◑◑4-2室。
法定代表人:张朋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陈◑、西安快展◑◑◑◑◑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一)快展公司提交的案涉欠条中刘◑◑的签名系伪造,属于职务侵占或合同诈骗,应先刑后民,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法院排除合理怀疑。快展公司请求刘◑◑履行给付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恒道公司与快展公司……(本文书还有10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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