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标题:贵州绿◑◑◑◑◑限公司与宣◑◑追偿权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追偿权纠纷
- 审理机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黔2723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20-06-04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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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陈留龙;戢红;陈光翔;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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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723民初◑号
原告:贵州绿◑◑◑◑◑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c138h。
法定代表人:刘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菊,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人,住:◑◑◑。
原告贵州绿◑◑◑◑◑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城公司)与被告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田梦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宣◑◑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绿源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商品房;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为16921.31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875元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368),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位于贵定县,房屋建筑面积121.13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17845元,被告以支付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同时,原告、被告和银行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回购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保证人,向银行提供保证账户,并留存按揭款的3%作为保证金,若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里划扣。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一页关于按揭贷款1.3约定,按揭贷款后,因买受人逾期还贷导致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为承担的,将全额(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支付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向买受人追偿。同时,根据《房屋回购协议书》第二条2.2约定,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超过6个月未归还的,原告有权收回所销售的商品房,追究被告的……(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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