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港市金◑◑◑◑◑保有限公司,住:◑◑◑**(金茂大厦)b2701。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宝田新◑◑◑◑◑股份有限公司,住:◑◑◑**)/div>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市宝◑◑◑◑◑科技有限公司,住:◑◑◑/div>
法定代表人:徐◑◑。
被告:徐◑,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施◑◑,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张家港市金◑◑◑◑◑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投融资担保公司)诉被告蒋◑、江苏宝田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田新型材料股份公司)、张家港市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韵新型材料公司)、徐◑、徐◑◑、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港投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被告蒋◑、被告宝田新型材料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韵新型材料公司、徐◑、徐◑◑、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港投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归还原告垫付款2512705.6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2512705.68元为基数,自◑◑◑◑年◑◑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判令被告蒋◑偿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25808元;3、判令被告宝田新型材料股份公司、宝韵新型材料公司、徐◑、徐◑◑、施◑◑对上述被告蒋◑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徐◑◑、施◑◑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为张房权证金字第**、土地证号为张国用(2015)第07000**】就本案被告蒋◑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徐◑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房房产证号为张房权证金字第**、地、地证号为张集用(2005)**】就本案被告蒋◑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21……(本文书还有101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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