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隆,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马◑◑与被告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隆、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0万元人民币欠款;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本金200万元支付从◑◑◑◑年◑◑月起至起诉之日止期间利息按年6%计算,共计537453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20日,原被告与原告朋友王某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借款方,原告为担保人,被告借王某200万元人民币,利息为月息3万元,利息每半年结算一次。王某在◑◑◑◑年◑◑月期间向被告转款38万元,向原告转款162万元,原告将收到的162万元陆续交付被告,即被告实际收到王某的借款为200万元。被告在◑◑◑◑年◑◑月期间通过原告向王某支付28万元利息,本金一直继续使用。2016年后,出借人王某一直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直无力偿还,作为担保人,原告在被告不归还的情况下,陆续归还了王某全部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白◑◑辩称,1、借款是事实,签名也是我的,我实际收到的款项只有180万元,我是通过马◑◑向王某借款。连本带息233万元左右。2、2014年我与原告和另外一个人刘娟三人共同成立山西同心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伙协议,原告未签名,也未把签名协议转给我,但合伙经营关系是确定的,时间是从2013年开始至◑◑◑◑年◑◑月份截止。我与另一合伙人刘娟要求原告给我们结算票据,原告至今未结算。2013年我个人成立公司,2014年原告与刘娟参与后经营三人合伙成立现在的公司,我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及经营,刘娟负责超市业务,原告负责商品包装、市场经营方向,◑◑◑◑年◑◑月停止了超市经营,刘娟撤出合作,但原告一直未给我们结算过。◑◑◑◑年◑◑月份公司经营其他业务,超市的损失一直是我在还。◑◑◑◑年◑◑月份三人解除合伙关系,本案的借款利息我也应该早还完了,甚至远超于本金20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马◑◑提供的证据:1、借款协议,证明出借人王某与马◑◑及被告白◑◑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2、转账凭证3页,证明出借人王某直接向被告白◑◑转款三次,共计38万元。3、转账凭证1页,证明出借人王某向原告马◑◑转款162万元。4、原告银行卡明细(复印件),证明款项支出,已经向被告支付借款。5、被告归还利息的转账凭证(复印件……(本文书还有285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