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太平洋世纪广场****。
负责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銮,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住:◑◑◑◑◑◑◑◑限公司,,住:◑◑◑灵城镇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吕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銮,男,◑◑◑◑年◑◑月◑◑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宁支公司)与被告单◑◑、被告灵璧县◑◑◑◑◑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运输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南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被告单◑◑、被告中粮运输公司和被告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保险南宁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25日,何云辉委托单◑◑承运一批从佛罗至嘉兴的哈密瓜,途径广州市◑◑◑路时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造成何云辉直接经济损失10488元。何云辉得到赔偿款后将其追索权转让给了原告,但原告多次讨要无果。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粮运输公司辩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导致本案货物受损的直接责任人是被告单◑◑。被告与被告单◑◑之间是挂靠关系,被告对被告单◑◑的实际经营和运输行为均不享有支配和控制权,而且不是该车运营利益的实际享有者。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单令……(本文书还有17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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