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聪志,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女,汉族,住:◑◑◑**。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欣,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陈◑◑、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聪志,陈◑◑、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赵欣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林◑◑赔偿吴◑◑60万元;2.陈◑◑、林◑◑承担连带责任;3.陈◑◑、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表明,◑◑◑◑年◑◑月20日,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教育)根据陈◑◑、林◑◑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告》,称◑◑◑◑年◑◑月16日,林◑◑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95万股,减持比例0.78﹪◑◑◑◑年◑◑月17日,陈◑◑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100万股,减持比例1.74﹪但是◑◑◑◑年◑◑月17日陈◑◑向许某账户转让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许某账户实际由陈◑◑和林◑◑共同控制使用,资金主要由陈◑◑和林◑◑提供,许某账户持有的1100万股全通教育股票实质上是为陈◑◑和林◑◑代持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陈◑◑、林◑◑隐瞒股份代持关系,导致全通教育◑◑◑◑年◑◑月20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广东证监局责令陈◑◑、林◑◑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60万元罚款上述虚假陈述实施日期为◑◑◑◑年◑◑月20日,虚假揭露日为◑◑◑◑年◑◑月22日陈◑◑、林◑◑系全通教育的大股东,吴◑◑根据全通教育的信息披露公告投资其股票◑◑◑◑年◑◑月20日至◑◑◑◑年◑◑月22日期间,吴◑◑于4月11日通过其万联证券资金账号买入全通教育19200股,花费300333元,4月27日买入300股,花费4728元,5月4日买入600股,花费9276元,5月18日买入21300股,花费298144元此期间共买入全通教育41400股,花费612481元,平均每股14.79元,至7月22日吴◑◑41400股亏损32……(本文书还有82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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