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初◑号
原告: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祥◑◑◑◑◑有限公司。,住:◑◑◑**白马大厦**。
法定代表人:燕东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笑寒,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毛◑◑因与被告浙江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被告祥源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英、苑笑寒到庭参加了诉讼。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本案系采用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相结合的审理模式,并选定本院(2018)浙01民初◑◑◑原告敖忠华与被告祥源文化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孔德永、赵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为示范案件,该示范判决已生……(本文书还有10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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