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耿**因与被上诉人候**、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候**对崔**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用由候**、梁**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崔**的保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候**与梁**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根据一审其提供的借据显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日期为****年**月7日根据双方约定,该笔借款至****年**月6日已经到期,在此情况下,候**最迟应于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即****年**月5日之前向崔**主张保证还款责任而截止一审庭审结束前,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崔**主张过权利,事实上候**也提供不了任何证...(本文书还有4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