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登**(以下简称亿邦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亿邦置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亿邦置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沈**2019年9月7日向亿邦置业借款35000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沈**虽然在2019年9月7日向亿邦置业出具了350000元借条,但就该借条亿邦置业并未履行。该借条显示为现金支付,但亿邦置业并未提交其现金支付的证据。一审将舒**偿还沈**借款350000元的行为认定为舒**替亿邦置业履行的付款义务,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沈**在一审时已提交其向舒**转账160万元的证据,对该款舒**并未偿还,故舒**向沈**转账的350000元应认定系偿还之前的160万元。舒**辩称该160万元系沈**对其的投资...(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